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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两名被告主动来到济源市人民法院玉泉人民法庭,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义务。
2021年,李某出于改善经营环境需要,对承租的酒店两层进行重新装修,将拆除原装修的工作交给王某。因拆除内容较多,王某雇佣了赵某等人。随后,赵某在工作中从脚手架上摔落,经鉴定为十级伤残。对损害责任及后果三方各执一词,赵某无奈诉至法庭,要求李某、王某共同赔偿医疗费、伤残补助金等。经审理,综合事故各种因素,承办法官认定李某作为定作人没有对选定人员资格尽到注意义务,王某作为雇主没有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提供到位,赵某作为经常提供劳务者自身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,造成损害发生,依法判决三方承担不同损失份额。
判决生效当天,李某、王某主动联系法官,表示服判息诉并咨询履行方法。承办法官对二人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予以褒扬,详细告知双方履行方式、提醒注意事项。次日,杨某、牛某主动联系赵某,将判决金额全部履行,实现案结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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